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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永兴与辛全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兴,男,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被执行人辛全屯,男,汉族,住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永兴与辛全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陕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永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辛全屯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王永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