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莫家克与江高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家克,江高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28-1号原告:莫家克。被告:江高见。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家克诉被告江高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家克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高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家克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家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元,由原告莫家克负担。审 判 长 程柳梅人民陪审员 任伟兆人民陪审员 赖秋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