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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莫家克与江高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家克,江高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28-1号原告:莫家克。被告:江高见。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家克诉被告江高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家克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高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家克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家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元,由原告莫家克负担。审 判 长  程柳梅人民陪审员  任伟兆人民陪审员  赖秋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