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与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光大山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住所地:东平县佛山街002号。负责人:王光敏,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庆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光大山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工业园东工业园102团(农六师102团农十二连)。法定代表人李培芹,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庆忠,山东光大日月集团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先英,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光大山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丁庆忠、冯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的财产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