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与李继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李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王启军,行长。被执行人李继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定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受理立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人李继光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东园新村14号楼603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