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红涛与闫振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涛,闫振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涛,男,1972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闫振赏,男,1976年1月17日生。王红涛与闫振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滑八民初字第3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振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红涛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振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闫振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闫振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红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闫振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红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中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焕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