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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德滨、陈严与王平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平爱,杨德滨,陈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3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平爱,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德滨,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严,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上诉人王平爱因与被上诉人杨德滨、陈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顺、审判员李军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平爱以已履行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平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平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0元,由王平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惠惠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