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0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02700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1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号。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50年3月,汉族,医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