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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7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