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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东吉与顾爱明、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吉,顾爱明,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徐东吉。委托代理人李建霞,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爱明。委托代理人尹秀华。被告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路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江苏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吉与被告顾爱明、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东吉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东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吉撤回对被告顾爱明、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21元,由原告徐东吉负担。审 判 长  顾 峰代理审判员  卫艳茹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