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小立与巩义市刘辉耐火厂、闫宇虹、刘文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许小立,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刘辉耐火厂。被执行人闫宇虹,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辉,男,1970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明伟,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巩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刘辉耐火厂、闫宇虹、刘文辉、许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刘辉耐火厂、闫宇虹、刘文辉、许明伟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刘辉耐火厂、闫宇虹、刘文辉、许明伟至��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刘辉耐火厂、闫宇虹、刘文辉、许明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继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