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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刘某某之姐夫。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换娃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与法不悖,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2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鹏晖代理审判员  孙青青代理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