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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南通东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摩力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东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南路288-69号。法定代表人冯素斌,总经理。被告温州摩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发展区开发三路588号。法定代表人陈宗局,总经理。南通东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摩力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14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执行费26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执行中查明,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