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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二初字第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马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二初字第05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无业。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现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底某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昆山市玉山镇西塘街足之乐保健按摩休闲店内,窃得被害人晋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10)。后被告人马某甲指使李某(另案处理)先后至玉山镇集街、人民路98号处的中国农业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退赔被害人晋某人民币25000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取款人民币25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甲对被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底某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昆山市玉山镇西塘街足之乐保健按摩休闲店内,窃得被害人晋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10)。后被告人马某甲指使李某(另案处理)先后至玉山镇集街、人民路98号处的中国农业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另查明,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马某甲和被害人晋某在昆山市公安局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马某甲退赔被害人晋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晋某对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晋某的陈述,证人马某乙、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银行卡交易记录,身份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收条、发还清单、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卡并使用,取款人民币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和被害人晋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海港人民陪审员  朱湘黎人民陪审员  骆世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管惠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