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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盛敏与广水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盛敏,广水市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李盛敏。被告广水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明利。委托代理人刘新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盛敏诉被告广水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由于原告李盛敏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盛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盛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盛敏负担。审 判 长  周 翔审 判 员  袁军明人民陪审员  段远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