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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少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齐亚娟与被告薛英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亚娟,薛英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991号原告:齐亚娟,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委托代理人:郭向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英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亚娟与被告薛英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亚娟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5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于原告。审判员  张东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