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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沈秀珍、褚龙章等与褚引章、褚春锋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秀珍,褚龙章,褚仁章,褚建章,褚唐云,褚引章,褚春锋,朱春兰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沈秀珍。原告褚龙章。原告褚仁章。原告褚建章。原告褚唐云。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晨纯,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引章。被告褚春锋。被告朱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秀珍、褚龙章、褚仁章、褚建章、褚唐云与被告褚引章、褚春锋、朱春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林代理审判员  谷培涛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