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福成申请执行王怀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成,王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成,男,生于1932年,汉族,四川成都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怀英,女,生于1944年,汉族,四川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受理张福成申请执行(2012)绵民再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怀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张福成列为被执行人王怀英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花园第一社区居委会二组的一室一厅房屋(第二层)的所有权人,享有一半产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