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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达冲、徐建兵与徐建兵、徐恒娥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达冲,徐建兵,徐恒娥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徐达冲。被告:徐建兵。被告:徐恒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达冲诉被告徐建兵、徐恒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徐达冲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达冲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达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达冲负担。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美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