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63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