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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63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