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代李与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张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李,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张长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660号原告代李,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王家镇新桥村十九社朝凤湾。法定代表人张长蓉。被告张长蓉,女,1964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李与被告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张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