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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代李与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张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李,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张长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660号原告代李,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王家镇新桥村十九社朝凤湾。法定代表人张长蓉。被告张长蓉,女,1964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李与被告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张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