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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田支行、夏林朋与夏林朋、浙江信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田支行,夏林朋,浙江信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479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海燕,该支行行长。被告夏林朋。被告浙江信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袁浦街136号。法定代表人夏良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田支行诉被告夏林朋、浙江信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田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林朋、浙江信渔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532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夏林朋、浙江信渔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532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春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童建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