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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临邑县财政局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临邑桦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财政局,住山东省临邑县迎宾路156号。法定代表人王守海,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邑县临盘镇马寨村。法定代表人李邦江,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临邑桦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邑县兴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乔从旭,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邑县临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传平,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临邑桦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申请双方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本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