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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商初字第15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胡伟、李旭丽与李初东、李福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李旭丽,李初东,李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1518-4号原告:胡伟。原告:李旭丽。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培尔。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娟。被告:李初东。被告:李福利,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李旭丽与被告李初东、李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后本院生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被驳回后,对被告的财产保全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初东、李福利价值15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陈超明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秀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