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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697号罪犯王辉,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临潼区骊山街办东六小区。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以(2007)临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辉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自2006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21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辉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辉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3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