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金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玉芹与聂昌平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芹,女,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聂昌平,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现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敖丽,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现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玉芹申请执行聂昌平、敖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聂昌平、敖丽应偿还杨玉芹借款本金人民币413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人民币37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616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