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蔡瑞亮、王红伴诉绛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垣行初字第35号原告蔡瑞亮,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原告王红伴,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绛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娟,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绛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绛县绛山街。法定代表人马春海,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君哲,山西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瑞亮、王红伴诉被告绛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绛县住建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蔡瑞亮、王红伴以被告绛县住建局已在积极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委托绛县古绛镇城内村村委会协商就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瑞亮、王红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瑞亮、王红伴撤回起诉。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闫 萍审判员 姚伟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