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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7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周启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周启全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759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863-5。负责人王成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付兵,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启全,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周启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官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