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调确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XX与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韩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调确字第00031号申请人XX申请人韩XX申请人赵XX、韩XX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由审判员刘彦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查明,2014年5月20日,申请人韩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申请人赵XX贷款53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5月申请人赵XX因急需用钱,多次向韩XX索要,但韩XX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脱不还。2015年11月5日,就该贷款偿还问题,在横山县民调中心主持下,二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结算,截至2015年11月5日,韩XX共欠赵XX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0000元,本金和利息共计90000元。二、上述本金和利息共计90000元,申请人韩XX自愿用其在XX银行XX支行发放的工资(卡号:XX)每月偿还2500元,直至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为止。三、从2015年11月5日起,该笔借款不再计算利息。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经审查,本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XX、韩XX于2015年11月5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上述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彦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