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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磴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中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赵海晨、磴口县商有神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中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海晨,磴口县商友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磴执字第793号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中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赵海晨,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河区。被申请人磴口县商友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法定代表人赵海晨,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磴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申请人磴口县商友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偿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送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磴执字第79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