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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唐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唐某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某地址“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营西村五组”,依法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原址查无此人,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继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