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催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南京瑞迪化工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瑞迪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催字第00011号申请人:南京瑞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南钢湖滨村43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冯海澜,执行董事。申请人南京瑞迪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湖北三环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金坛市国达汽车附件厂、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票号为3090005326412006、出票金额为110951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8日、最后被背书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瑞迪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