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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代乐芝、邵泽武与李万胜、代秋圃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乐芝,邵泽武,李万胜,代秋圃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保字第8-1号申请人代乐芝。申请人邵泽武。被申请人李万胜。被申请人代秋圃。申请人代乐芝、邵泽武与被申请人李万胜、代秋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潍坊天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万胜、代秋圃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翠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