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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罗玉爱成与李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爱,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罗玉爱,汉族。被执行人:李健,汉族。本院在执行罗玉爱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