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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系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凌海新民初字第015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在建业乡经营站的账户存款已经冻结,以存款抵顶欠款正在履行过程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3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书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