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姚文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姚文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812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徐达,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红艳。被告姚文杰,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文杰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樊形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