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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百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百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02号罪犯张百寿,又名张英,化名王宏刚,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浦城县兴镇良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30日以(1998)渭中法刑一初字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百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主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1998年12月8日送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以(2001)陕刑执字第2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百寿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自2001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以(2005)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百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7日止。于2009年5月14日由陕西省庄里监狱调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以(2010)延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百寿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百寿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百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百寿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百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