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俊娥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娥,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娥。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负责人严梅飞。申请执行人陈俊娥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俊娥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经本院执行局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俊娥案款556600元,本案即可执行结案。二、申请执行人陈俊娥放弃部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本案申请执行费7265元,由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负担。现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已交纳案款556600元、申请执行费7265元,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代理审判员 彭鹏飞代理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