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英与余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贺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余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贺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1313号原告:陈英,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余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贺兰支公司,住贺兰县西街四清路西侧二段。法定代表人:宋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诉被告余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贺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回对被告余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贺兰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宗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