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易欢欢与方汉波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8。被执行人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易**与被执行人方*8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5379.1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银行、车辆管理、证券、工商和房地产等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委托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支付了1000元执行款,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丘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