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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特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特字第97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18号一层。代表人倪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昕、董维捷,该分行员工。被申请人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西蟹峙。法定代表人王伦和,职务不详。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钧钧进行了审查。2015年11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预交申请费16029元,应予退回。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奕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