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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元市海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540号申请人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东路高新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胡旭东。委托代理人李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丁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广元市海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北侧科兴园*期*栋******号。法定代表人刘平。担保人胡旭东,男,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担保人陈玲,女,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因申请人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元市海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元市海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15863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胡旭东、陈玲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办公用房(业务件号:)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广元市海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15863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胡旭东、陈玲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办公用房(业务件号:)在价值115863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奇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