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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1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庄荣春与刘俊玲、马常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092-1号申请执行人庄荣春。被执行人刘俊玲。被执行人马常吉。被执行人刘星吉。被执行人王启来。被执行人于新江。被执行人潍坊博翱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庄荣春诉被执行人刘俊玲、马常吉、刘星吉、王启来、于新江、潍坊博翱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