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1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庄荣春与刘俊玲、马常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092-1号申请执行人庄荣春。被执行人刘俊玲。被执行人马常吉。被执行人刘星吉。被执行人王启来。被执行人于新江。被执行人潍坊博翱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庄荣春诉被执行人刘俊玲、马常吉、刘星吉、王启来、于新江、潍坊博翱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