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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利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利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杰。委托代理人郑永凤。委托代理人全昌思军。被告深圳市富利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晓星。委托代理人蔡学军。委托代理人覃书芳。原告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利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富利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8.5元,由原告原告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雯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