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658、660-665、667-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雪晶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联社,金丽范,杨国恩,于宪华,赵万涛,赵吉顺,栾琦,荣淑云,陈桂凤,王久文,周英钊,李思媛,张荣霞,刘淑凤,邢雪晶,张军,巴彦县苏城酿酒有限公司,巴彦县天虹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663号(2015)巴法执字第658、660-665、667-673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秘,女,巴彦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金丽范,女,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兴华委五组。被执行人杨国恩,男,汉族,住巴彦县万发镇兴北村马刚烧锅屯。被执行人于宪华,男,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卫建委七组。被执行人赵万涛,男,汉族,住巴彦县兴隆镇文化委十组。被执行人赵吉顺,男,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向阳委一组。被执行人栾琦,男,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德化委二十九组。被执行人荣淑云,女,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黎明委八组。被执行人陈桂凤,女,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太平委十八组。被执行人王久文,男,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吉庆委十组。被执行人周英钊,男,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兴胜委二十九组。被执行人李思媛,女,汉族,住巴彦县龙泉镇长安村谷家油坊二屯。被执行人张荣霞,女,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吉庆委十四组。被执行人刘淑凤,女,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德化委二十六组。被执行人邢雪晶,女,汉族,住巴彦县龙泉镇龙泉村龙泉一屯。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住巴彦县万发镇兴北村马刚烧锅屯。被执行人巴彦县苏城酿酒有限公司,住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王久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巴彦县天虹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田宇和,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843、864、855、866、891、836、828、863、820、851、832、844、854、777号调解书,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巴彦县苏城酿酒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巴彦县苏城酿酒有限公司院内的房产(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经依法评估后抵顶欠款;二、被执行人巴彦县天虹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巴彦镇西郊街地号230126019006GB00063号的土地使用权(以产权证为准)经依法评估后抵顶欠款;三、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法执字第658、660-665、667-6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智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