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贾明与倪银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89号原告贾明,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银仙,男,汉族,1965年11月0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明诉被告倪银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明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