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连喜与被告宋志会、周红图、宋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喜,宋志会,周红图,宋德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鄢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周连喜,男。委托代理人徐帅威,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志会,男。被告周红图,男。被告宋德才,男。原告周连喜与被告宋志会、周红图、宋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连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帅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志会、周红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宋德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连喜诉称:2013年12月16日,被告宋志会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2%。被告周红图、宋德才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宋志会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2%计算至还款之日);2、判令被告周红图、宋德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三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宋志会经张秋生介绍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分2。宋志会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周红图、宋德才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张秋生作为介绍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注明月息1分2。当日,原告给付宋志会现金10万元,后宋志会如约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周连喜与被告宋志会之间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与被告周红图、宋德才之间系保证合同的法律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志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连喜借款人民币10万元(自2014年12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月息1分2计息);二、被告周红图、宋德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三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福歌人民陪审员 张红伟人民陪审员 张龙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锦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