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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5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艳萍与浦江县郑家坞镇吴大路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艳萍,浦江县郑家坞镇吴大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5175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萍。被执行人浦江县郑家坞镇吴大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振峰。原告陈艳萍与被告浦江县郑家坞镇吴大路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财产,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51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