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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尹子芳与管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子芳,管恩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尹子芳。被告管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子芳与被告管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尹子芳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