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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执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为民与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六执字第00044-1号申请执行人陈为民,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法定代表人薛兴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为民与被执行人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15)兵六法一初字第0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为民债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江审判员  王树峰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