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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四梨申请韩二英、张二勇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四梨,韩二英,张二勇,董艳,尹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徐四梨,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海星村。被执行人韩二英,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二勇,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海心村。被执行人董艳,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达拉特北路鑫通公寓。被执行人尹冬梅,女,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达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董艳大众朗逸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艳所有的大众朗逸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